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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04年进的公司,至今已经6年了,公司突然无故解雇我,公司是否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我两倍的经济补偿费,(注:上半年在长沙的工资是1260元,下班年在海南的工资是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增加40元),请问像这样的情况,公司应该怎么赔偿我,

其他 2010-07-11 23: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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