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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9日签定了买卖合同2012年5月大修、房款等发票出来2012年6月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有了,2013年6月29日接房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在房管所打了个业务受理单时间是2014年7月7日按合同约定超过60日按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进行赔偿,逾超60日按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五进行赔偿房款总价是549975从时间上来看诉讼时间过了么,没过可以赔偿么,能赔多少别外律师滴话费用多少

其他 2015-01-08 2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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