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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母是吉林省**县**林业局退休职工,现和我一起再河南省定居,母亲患有冠心病,父亲患有脑梗塞。均多次住院治疗,花费很大。全部参加了抚松县城镇职工医疗医保,但抚松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规定,象我父母这种情况,住院治疗每年只能报销855元。这是他们的回复:人社局答复:经查,《抚松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抚松县2008年全县同类参保职工人均住院医疗费用为855元,根据该项规定,该信访人的父母报销855元是合理的。我觉得这样的规定明显的对我父母不公平,不知道通过什么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争议解决 2010-07-10 15: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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