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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揽合同和土地租赁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阿里嘎多

房产纠纷 2020-09-28 13: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
    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
    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1、履行范围不同。
    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揽人以自己名义完成任务,其风险由自己承担。而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

  • 1、主体资格,审查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土地出租人是否一致;
    2、租赁期限,注明租赁起止日期和租赁年限,注意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3、土地信息,列明租赁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
    4、土地性质,如果是良田保护地是不能盖厂房的;
    5、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所有权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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