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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工作8小时,只给30分钟的饮食时间,扣除1小时半的工作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工资名称每月也没有送到员工手里,无缘无故扣除工资,每月抄写工作时间也没有加班补助

劳动纠纷 2020-09-29 19: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 经过劳动者催告,单位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控告,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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