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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为一周5天标准,一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实际公司工作时间每天6小时无休息。工作时间增加了是否可以要求将每月多上的时间支付加班费?而且公司因为人员少,工作时间变为12小时每天无休并且支付另外六小时的加班费是否违反劳动法可以申请补偿么

其他 2015-02-27 09: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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