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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9日,我进入公司10万元,不参与经营。一年后,因企业不分红而不得不将股票转换为借款,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分5,只有一张证明书。2010年12月26日,该公司返还本金10万元,写利息不足1张,金额2.7万元,口头约定3个月后返还利息。经过多次催促,至今未偿还。请律师回答。谢谢你。2008年6月29日,我进入公司10万元,不参与经营。一年后,因企业不分红而不得不将股票转换为借款,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分5,只有一张证明书。2010年12月26日,该公司返还本金10万元,写利息不足1

债权债务 2020-10-02 21: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私人借款的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存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计算,民间借贷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三个月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算,没有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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