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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买了商品。看房间的时候,销售员没有告诉我在二楼阳台前建造高1米以上的墙壁用于一楼商店的招牌。这堵墙影响了这套房的采光、美观,购房合同中也没有明确记载要建造这样的墙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退房吗?如果采用诉讼方式,胜算大吗?需要提供那些资料,费用要多少?你好,我买了商品。看房间的时候,销售员没有告诉我在二楼阳台前建造高1米以上的墙壁用于一楼商店的招牌。这堵墙影响了这套房的采光、美观,购房合同中也没有明确记载要建造这样的墙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退房

诉讼 2020-10-06 01: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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