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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证后房产证变更为夫妻一方姓名的,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2020-10-06 2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婚后购买的房产,就算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一般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 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房产,就算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一般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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