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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我和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6月份入职,然后12月初,老板辞退了我。原因是公司资金周转不够,员工工资发不出来。他上个月结清了我的工资。我没有得到任何其他经济补偿。我应该向他要求赔偿吗?我应该要多少?今年8月,我和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6月份入职,然后12月初,老板辞退了我。原因是公司资金周转不够,员工工资发不出来。他上个月结清了我的工资。我没有得到任何其他经济补偿。我应该向他要求赔偿吗?我应

仲裁 2020-10-18 1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拖欠工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你好,算个人工资标准乘以欠扣时间的总额按标准计算。按规定,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还有其他情况,可以找律师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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