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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男女结婚8年,想离婚,男性有外债,而且男性个人借款很多,现在有房地产,男性的名字,结婚前买的,贷款房,女性不承担男性的债务,房地产有女性的一部分吗?

离婚 2020-10-18 16: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方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的,可以同女性依法建立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想要离婚的,可以先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依法起诉。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通常是以平均分配为主要原则。
    如果有哪一方需要照顾的情况下,则可以依法考虑适当多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如果是从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先持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有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离婚协议只是双方协议,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取得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男方对外负债,对第三方,夫妻双方有义务承担,便夫妻之间,男方需要证明债务用于了共同生活,不然,男方一方承担,与女方无关。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平分。
    在没离婚前,女方可以居住。关于孩子扶养问题,需要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从有利小孩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哪方扶养,另一方支付扶养费,具体费用比例要参照工资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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