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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个人公积金贷款买房,楼盘销售管理中心说,不想结婚没法写直系亲属姓名。以后能够后加姓名吗?

离婚 2020-12-01 08: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住房公积金开户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领取相关表格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提供: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加盖财务章)
    3.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
    4.法人身份证(行政事业单位带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带机构成立文件)和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认定过程中,对于双方中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通常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该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般情况下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由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来进行抚养,双方有争议可以到法院起诉。
  • 需要双方带着相关材料到房管局,可以在房产证上添加你作为共有权人。 因下列情形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和其配偶: ①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一方,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 ②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双方,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 ③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一方,变更为另一方所有的。
    登记要件:①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⑤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的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登记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 首先,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并且以自己名义贷款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属于不动产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次,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加名取决于双方协商,看男方是否愿意加上您的名字。加名的法律意义在与赠与,如果加名时注明的是按份共有,则应当注明各自份额。如果是共同共有,则是一人一半。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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