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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要离婚,男性不同意,小孩一岁多了,生出来她们沒有管过,。婚后男性开个餐馆可是沒有写他的名字,用我都么?也有婚后我付首付款买来一个车,可是他产权过户到他大伯家的哥户下了,他在借出的钱还的购车贷款,也有他借款,这种我还不清楚,归属于夫妇共同债务么?用我都么?小孩能归我么?我想问一下,我要离婚,男性不同意,小孩一岁多了,生出来她们沒有管过,。婚后男性开个餐馆可是沒有写他的名字,用我都么?也有婚后我付首付款买来一个车,可是他产权过户到他大伯家的哥户下了,他在借出的钱还的购

离婚 2020-12-03 12: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也就是说支付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欠下的债务,包括生活必须的消费、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等等。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以上即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现实生活中还有更多复杂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这种只能通过法官的判决决定属于哪方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与一方债务的认定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事情本身比较复杂,而是在举证证明的时候,没有证据支撑你所说的事实。因此,往往会出现很多让人不能理解的判决。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没有什么技巧呢?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往往有以下几个方法: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  在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时,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1)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上述三种情况下,一方主张为夫妻个人债务的且有证据支持的,法院会判决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文章开头举得小案例,即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妻子的一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恶意串通的,就可以不用担心多出来的债务了。
  • 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人一半。但是鉴于该房产是经济房,没到上市交易期,一般不允许转让,只有使用到上市交易期满后再转让。转让后所得价款扣除购房借款部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你儿子是成年人,也出了部分购房款,那作为家庭成员也可以要求分得部分。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房产所有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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