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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爸爸妈妈对继子女没尽抚养义务,继子女有木有赡养义务。

离婚 2021-01-08 1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一般情况来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抚养义务的。但是,兄弟姐妹之间有没有抚养义务问题还存在很多特殊情况,如果兄、姐有抚养能力,并且弟、妹未满十八岁,不管弟、妹能否自食其力,兄、姐都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同时也规定了继父母、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非婚生子的父母等主体对其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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