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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部门,员工不想去,能给我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21-03-13 13: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变更劳动合同一般是没有补偿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变更劳动合同为由变相的辞退员工,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 公司搬迁,员工不想去的变更合同是没有补偿的,变更合同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变更。但是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索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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