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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的后果的归属于债务人的话,意思就是说,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时的财产,应该先归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然后再由债务人还给债权人吗?但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有说,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所以那笔财产是先给债务人还是直接给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的后果的归属于债务人的话,意思就是说,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时的财产所以那笔财产是先给债务人还是直接给债权人?

债权债务 2021-03-26 12: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方可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一方面存在着因诉讼时效中断,因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加以确立。
    同时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充抵自己的债权。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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