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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后,如果得到支持(即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就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了么?但是一般来说,对同一顺位债权,债权人是没有优先清偿权的,那合同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是授予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优先清偿权了么?并且解释中还规定,代位权成立后即法院予以支持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那要是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清偿的债务并不能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全部清偿呢,这样的话,解释的意思就是这两两之间的债务刚好相抵,才能予以消灭,但这范围也未免太窄了吧。所以,我的主要问题还是在前面债权人有无能以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优先清偿的权利?

其他 2017-10-30 1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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