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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产和婚后升值共享吗?

离婚 2021-04-09 19: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这种情况,房产属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升值也是个人财产的升值,应当与配偶无关,但应当考虑,配偶的家庭劳动毕竟在客观上为房屋的增值创造了某种间接条件,基于此,应当对配偶进行适当补偿。另外,如果婚后有还贷行为,哪怕是产权人个人还款行为,由于还款来源为共同财产,应当剥离共同还贷的一半出来,作为借款返还配偶;然后再按该部分“借款”占全部房款的比例,将房屋相应的增值部分补偿配偶
  • 要看婚前房产婚后是否还贷,是否共同还贷,如果共同还贷的话可以就贷款部分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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