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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多罪主罪地与多人多罪主罪地在移送管辖范围内的区别。

综合法律 2021-04-20 1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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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管辖包括多种,其中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及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有这样几个特点: 1.既考虑案件的性质,也考虑刑期和社会的影响。 2.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3.只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则比较概括。 4.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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