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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从2018年底拖欠货款5万元,于2019年8月给我写了欠条,写明2019年12月30日还清,客户没按约定时间付欠款。于2020年4-5月先后还款1.2万元,余3.8万元至今未还;2020年8月份我强烈要求客户还款,他说2020年11月30日前还清,于是把原欠条作废改写借条3.8万元,同时把原欠条交给客户,借条写的归还日期是2020年11月30日,客户又再次不按约定还款。请问该怎么办,如果我向法院起诉他,这个借条有法律效力吗?客户从2018年底拖欠货款5万元,于2019年8月给我写了欠条,写明2019年12月30日还清这个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债权债务 2023-04-24 14: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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