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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效力

诉讼 2021-05-26 12: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事自认行为就是当事人对对方所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予反驳的行为,也是表示认可的意思。对不利己事实自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自认,是相对于他认而言的。自认一旦说出,便具有法律效应,一般是在公庭之上,询问承认或者否认某件事,若被询问者做出了承认或者否认的回答,则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效力生效
  • 民事诉讼自认的法律效力:
    (一)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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