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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见习生,跟一家公司签了协议书,签的是六个月,但是做了一个月不愿做了,可是公司的合同补充协议写的毁约赔付一千元,这一合理合法吗

综合法律 2021-08-11 11: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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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这两种违约形态,体现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符合合同法发展的趋势。在严格责任原则下,除非存在免责事由,否则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即应承担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多强调事实的违约行为,其免责事由的举证一般较为困难。
    同时,我国合同法的一些违约制度规定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也有体现。
    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和合同的严肃性,也有利于加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
    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上,实践中究竟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需依合同性质和约定及违约事实来确定适用。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且诚信守约是法律的底线,如无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对方的原因,一旦发生失信不履约情况,违约人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您好:建议去劳动相关部门投诉
  • 你好,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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