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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谁负刑事责任?

劳动纠纷 2021-08-16 21: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于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当事人担责任。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分类有三种,分别是指导责任事故、操作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在工程建设中一切违法行为都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般会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处罚款等,如果构成犯罪会承担刑事责任
  • 对于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我国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工程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工程安全防护措施。也就是说,由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安全责任负责。但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安全事故,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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