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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时和经纪人同时联系房东,因为不知道是同一个房东,所以和经纪人看完房间后,没有租房,但是在看房间的发票上签字后,和房东取得联系,和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这时,经纪人又向我索取了经纪费。经纪人的要求合理吗?这种情况该怎么办?租房时和经纪人同时联系房东,因为不知道是同一个房东,所以和经纪人看完房间后,没有租房,但是在看房间的发票上签字后,和房东取得联系,和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这时,经纪人又向我索取了经纪费。经纪人的要求合理

房产纠纷 2021-08-18 10: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你好,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定,如合同对租金的上限进行约定,应和房东协商解决。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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