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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9日签字的合同上写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但是没有写具体什么时候完成这些服务,签字10天后乙方不按合同服务条款服务,甲方打电话通知,乙方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解除合同

合同纠纷 2021-08-19 12: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克扣工资是违法行为,但是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应当提前三天,用人单位规章规定两天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执行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合同签订以后,对方不履行就属于违约,应当要求对方履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您好,建议双方协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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