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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于2011年8月进入公司,2017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外籍人员在北京不到15年,将社会保险返回湖北黄石老家,8月办理手续后开始领取退休金。员工进公司时签订劳动合同4年,到期后再签订4年,在本公司工作6年1个月,办理退休手续后没有重新签订劳务合同,退休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谢谢你。员工于2011年8月进入公司,2017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外籍人员在北京不到15年,将社会保险返回湖北黄石老家,8月办理手续后开始领取退休金。员工进公司时签订劳动合同4年,到期后再签订4年,在本公司工

保险纠纷 2021-08-21 11: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关于职工权益的问题属于劳动局管辖,劳动中的退休问题一般先咨询劳动局,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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