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

公司企业 2021-08-24 00: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抽逃出资罪的界定方法如下:
    1、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2、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
    3、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
    4、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
    5、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等等
  • 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二者的区别主要反映在行为客观方面上,虚假出资罪的虚假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而抽逃出资罪的抽逃行为发行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则属抽逃出资罪。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鄂尔多斯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