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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一下我在2008年6月15日与另一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如下:租赁时间不少于一年。乙方需提取一个月的款项,通知甲方终止租赁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擅自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租期为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6月15日。签约时间为2008年6月11日,钥匙也在6月11日给出。现在,承租人提前一个月(2月13日)通知,最好在3月15日终止合同。这是违反合同吗?所以我不必支付违约金?如果应该赔偿,应该计算多少?一个月的租金?或者多少钱?我今天把钥匙还给了她,但我要求她罚款300元(不到一个月的租金),但对方拒绝了。我该怎么办?就这些吗?

合同纠纷 2022-03-13 1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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