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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5月10日付了房租。今年我忘了,因为我很忙。5月18日,房东打来电话,要求我们付房租。同一天,我们去付房租。房东要求增加租金1万多元,未经同意就搬走了。合同没有规定支付租金的时间,但合同是在5月10日签订的!我们是否违反了合同

房产纠纷 2022-06-21 08: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的,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房东违约的,租客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一般租客可以找房东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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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就搬走,合同上并没有写具体交房租的时间,只是合同是5月十号签的!我们算是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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