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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南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了四年,并于2014年1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主管打电话询问是否缴纳社保。在成功办理居留许可之前,没有支付居留许可费。然而,工资明细中有200元的社保补贴。我还签署了一份声明,表示我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第二份合同于2016年10月签订,但没有原始雇佣合同。我的同事一起签名。现在合同将于11月30日到期,在本月底,我将提议辞职。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补充缴纳社保吗?是否会受到与单位签署的自动放弃社保缴费声明的影响?我该怎么办?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22-06-26 2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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