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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我借了1000元,实际付款850元。还款日期是2017年12月12日,当时由于突然失业,没有资金来源,所以我没有偿还。截至2018年2月,滞纳金为2500元(之后没有上涨)。2018年3月23日,收款部门联系我,要求我用支付宝偿还1000元本金,然后帮我清账,我还了。昨天,我打电话要求我再支付500元违约金。我应该还这笔钱吗?如果我拒绝归还,而他们去法庭起诉我,法庭将如何决定?

债权债务 2022-12-04 22: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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