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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5日,我采访了一家公司,通知我们两天后上班。我一直等到第一个月的第十天(2017年2月14日),我们在酒店签了一份合同(合同没有规定月薪,但当时说每月2500元),口头承诺在两个月内每人支付4000元,然后支付月薪,然后在两天内通知我们去上班。在路上,他让我们等着。他说他将于4月20日上班,直到4月19日。他告诉我们4月21日去上班。谁知道呢,20号晚上,他告诉我们没有课,让我们自己找份工作。打扰一下:我们可以向公司索要工资补偿吗?我们应该要求什么样的合理赔偿?

劳动纠纷 2022-09-08 1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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