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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请教一下,我所在公司规定离职人员离职需提前1个月申请,并在表中注明最后工作日,我是2018年12月31提交的离职表,注明最后工作日是2019年1月31日。1月20日公司派人来跟我交接工作,因交接人工作也比较忙,经常不来,所以后续的工作还是由我完成的,这个月发工资时,公司竟然扣了我10天的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22-09-28 17: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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