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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我不胜任工作为由,要求我降职降薪,请问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22-10-01 10: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以不能胜任为由辞退员工,若属于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还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面对公司降职降薪的,作为劳动者应该直接拒绝。因为降职降薪属于更改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更改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对于用人单位不合法、不合理的降职降薪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并可以起诉要求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如果公司降职降薪,劳动者可以直接拒绝。因为降职降薪属于更改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更改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对于用人单位不合法、不合理的降职降薪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并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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