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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交通过程中我压虚线,对方强行并道,造成事故责任在谁啊

交通事故 2022-10-04 1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该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反之则不能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一般说其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强行变道被撞,一般为强行变道方的责任,最终的责任承担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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