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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介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因为其他原因,在房屋过户时又签署了补充协议,由于匆忙在房产交易大厅签署的,忘了写上补充协议签订日期了,只有甲乙方签字手印和中介的公章和约定内容,这样这个补充协议在法律上还被承认吗?

房产纠纷 2022-10-11 07: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二手房买卖补充协议的法律作用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细节问题进行补充约定。补充协议可以写明装修标准、环境标准、配套设施、公摊面积、不可抗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正文内容或将主合同作为附件,最后交由双方签字确认署明日期。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有效。有效的补充协议要求买卖双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房屋买卖时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写明需要补充的内容,同时该协议需要明确主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正文内容,或者采用将主合同作为附件的形式,最后交由双方签字确认,署明日期。法律依据:房屋买卖时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写明需要补充的内容,同时该协议需要明确主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正文内容,或者采用将主合同作为附件的形式,最后交由双方签字确认,署明日期。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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