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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出院工地把发票原件拿走了,买的意外保险报销不了怎么办?

工伤赔偿 2022-10-11 18: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认定没下来已经出院了的处理方式为:保留发票的,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工伤认定没下来已经出院了,保留发票的,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出院发票丢了工伤保险的报销方式:当事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治疗的医疗机构申请补办。然后,再根据补办的材料,向公司申报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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