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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别人欠我十万元钱,我强制执行后,被告和我协商每月还,法院说要撤诉,我怕撤诉他不还我钱了,我可以不撤诉吗?

案件执行 2022-10-12 08: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起诉人可以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随便撤诉是不可行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有违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 债务纠纷的撤诉期限:在案件依法宣判之前,原告都可以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调解后对方还是不还钱的,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债务人依然拒不偿还其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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