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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算职业病,怎样申请鉴定

工伤赔偿 2022-10-12 18: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职业病鉴定,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疾病防控中心,做职业病诊断,对诊断报告不服的,可以向设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局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如果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该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 当事人要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其他。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 职业病认定,由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做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的所需材料;对诊断报告不服的,可以向设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局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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