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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男方无过错提出离婚,要赔偿女方名誉损失费和青春春损失费吗

离婚 2022-10-14 13: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男方不需要因为提出离婚赔偿女方。我国法律规定离婚自由,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离婚时,就夫妻的共同财产及赔偿等问题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另一方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进行损害赔偿。法律依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离婚不需要赔偿女方青春费,女方要求男方赔偿的行为不合理。因为法律并没有对青春损失费做出规定,所以夫妻之间离婚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费因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也不被法律所强制。如果一方愿意支付另一方青春损失费的,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也可以支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不必要再为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而忧虑。



      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原因有如下几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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