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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人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其中一个是聋哑人,但有清醒的个人行为能力及生存能力,未婚。现在剩下一位老人和一个残疾儿子。老人的其中一个二儿子由于意外去世,那去世的这个儿子的子女应该对剩下的老人尽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吗?

婚姻家庭 2022-10-15 1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老人的所有子女都过世或者没有赡养能力,那有赡养能力的孙子女就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赡养老人是儿女平等的。老人的子女还在并且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只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老人的子女都没有赡养能力,那老人的有赡养能力的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有几个子女孙子可能有赡养义务吗,如果在老人的子女死亡或者经济困难无力赡养的情形下,此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具有赡养的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赡养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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