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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合伙人携带公款逃逸,资金接近30w

合伙企业 2022-10-17 1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实践中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

    2.“公款”的范围。这里的公款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
    3.正确理解“携带”。此时的“携带”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公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在实践中对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认定:
    1、携带应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该公款;
    2、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
    3、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集资款要不回来的,受害人可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控告。我们在参与集资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集资的目的,不可盲目跟随,不然容易出现集资款拿不回来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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