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04办案流程
导读: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
提到诉讼时效,应该大家在生活中都是听说过的吧。一般在民事案件当中才会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并且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关系着法律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中止,那么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制度。
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事由有:
1、天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
2、权利人处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又无法定代理人;
3、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主要就是上述的三种,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不同的,不仅是造成的原因不同、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不妨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快车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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