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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证明的依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11-04收养赡养

导读:事实收养关系证明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事实收养关系证明的依据有哪些

收养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共同生活,并且养父母要承担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那么这种事实收养关系证明的依据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事实收养关系证明的依据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在一定期间内是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的,但是我国1991年颁布、1998 年修正的《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即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所以,就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发生纠纷时,应该提交收养成立的时间,如果主张成立的时间是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以后的,则不可能成立事实收养关系,无需荐举其他证据。如果主张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是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的,则需要再进一步进行审查,以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是否存在。

二、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所以,如果就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亲友或者周围邻居的证言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出具的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这些证据也可以证明事实收养关系是成立的。

总之,事实收养关系证明方式,有两种。一是去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二是提供周围邻居或者居民委员会的证言。其实,只要有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一般都可以获得相关证据去证明的。只是合法的收养关系确立,一般都要去相关部门做相关的登记,办理好相关手续。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事实收养关系证明的介绍,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惑,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在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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