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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我在卢湾区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当保安。试用期已过,我已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现在另一家房地产公司想无缘无故解雇我。我应该提出公正的赔偿要求吗?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我们?此外,合同规定我每周工作40小时。顾名思义,一个月的工作时间是160小时。现在我每天休息两天,工作12小时,工作时间超过160小时。这是违反合同吗?我能要求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22-03-10 03: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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