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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10年1月23日加入公司。我记不清劳动合同是什么月签订的。它似乎是在7月和8月签署的。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24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原来的合同一直拒绝给我们。现在他给了我们一份。签字日期很不清楚。我父亲不认为是他自己签的,如果合同是真的,我父亲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从雇佣的第二个月到签订合同时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半吗?此外,我仍然没有购买社会保险,我不得不在11月解雇我的父亲,但我拒绝给他解雇信。我推迟到12月15日,取回了父亲的工作服和工作卡。因为我想让我们马上搬走,而且我害怕制造麻烦,我在12月份结算了所有的工资,但我们仍然拒绝同意搬走,因为虽然工资结算了,但合同没有到期。16日,当公司知道我要起诉他时,就派人给我发了一份转移令,说公司没有解雇我父亲。我父亲说他不会在20号去南昌报到。即使我们自愿辞职,我们是否有权拒绝转让令?我可以让公司对这些情况承担哪些责任?

劳动纠纷 2022-03-11 0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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