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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6月19日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由于个人问题,我需要回总部工作。我需要在2019年1月19日收回租金。我已提前一个月向房东说明,并愿意赔偿一个月的违约金。当时,房东接受了。因此,截至2019年3月4日,我仍未退还剩余的租金。有人告诉我,房子还没有租出去,我需要继续承担租金,直到3月31日。因此,当我的朋友去检查房子时,他发现房子是在2月份租出去的。现在房东说我只会在违约的情况下退还押金,剩下几个月的租金不会退还。我能拿回剩下四个月的房租吗

房产纠纷 2022-04-22 07: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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