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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6月19日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由于个人问题,我需要回总部工作。我需要在2019年1月19日收回租金。我已提前一个月向房东说明,并愿意赔偿一个月的违约金。当时,房东接受了。因此,截至2019年3月4日,我仍未退还剩余的租金。有人告诉我,房子还没有租出去,我需要继续承担租金,直到3月31日。因此,当我的朋友去检查房子时,他发现房子是在2月份租出去的。现在房东说我只会在违约的情况下退还押金,剩下几个月的租金不会退还。我能拿回剩下四个月的房租吗

房产纠纷 2022-04-22 07: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合同自然解除。这时房东是有权收回房屋的。如果房东出卖,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房东继续出租,承租人也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 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解除合同,押金是否退还,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分析:第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押金的退还以双方协议为准;第
    二、出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押金需要返还,并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第
    三、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押金需要返还
  • 即使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依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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