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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于2016年4月来到上海,并于同月25日进入目前的公司,并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现在我已经工作了一年,公司想以我不工作(迟到)为由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我在过去两个月内(总共4次)迟到,但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为我已经完成了分配给我的工作,并有意识地延长了下班时间。请问,如果公司解雇我,我可以向劳动局申请经济补偿仲裁吗?劳工局会支持吗

劳动纠纷 2022-05-02 0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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