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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套公寓,房地产顾问告诉我,我有权使用它70年。现在我在购房合同中看到,使用年限是2001年到2051年,我的房子是2018年买的,还没有交付。2019年9月之前不会交付。这所房子涉嫌欺诈吗?我可以终止合同吗

房产纠纷 2022-08-02 08: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已经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因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主张解除合同与主张违约责任是可以并存的,也就是在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情况下; 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此等违约责任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归于消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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