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的比较

损害赔偿 2022-08-12 2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为:构成要件不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不同;在举证责任上不同
  •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对于损害的发生,主观方面不同;举证责任不同;归责原则不同;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烟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